(一九三一年十一月)
中国工农红军在一九二七年革命失败后到现在的四年艰苦斗争中,在中国共产党正确的领导之下,配合广大工农坚决地执行土地革命,反对国民党军阀,反对帝国主义,从豪绅地主阶级手上夺回土地,建立工农兵苏维埃政权,自己锻炼成强有力的红军,打破了帝国主义走狗——国民党军阀三次大规模的进攻〔2〕。这种为工农阶级为苏维埃〔3〕政权英勇斗争的精神与胜利,是值得钦佩与称扬的。苏维埃阶段中革命运动向前开展,更需要红军的扩大与巩固,在长期的艰苦斗争中去争取一省和数省的首先胜利,以达到建设苏维埃的新中国,而完成红军在历史上的阶级任务。因此,红军战士及其家属应得苏维埃共和国的各种优待,大会特颁布下列优待条件:
第一条凡红军战士家在苏维埃区域内的,其本人及家属均须与当地贫苦农民一般的平分土地、房屋、山林、水池……。
第二条凡红军战士家在白色区域的,以及新由白军中过来的,则在苏区内分得公田,由当地政府派人代耕。第三条红军中退伍士兵不能服务准给长假的,准由红军公田内分配土地给他耕种。如有在苏区安家的,其家属仍分得土地。
第四条红军战士在服务期间,无劳动力耕种家中土地或分得之公田,应由苏维埃政府(区政府计划,乡政府执行)派人帮助全部耕种、灌溉、收获工作,所派人工,每年不得少于五十工,红军战士家中缺少劳动力的,应按其需要予以补助。
第五条为要执行上述条例起见,特规定凡未在红军中服务者,应实行无代价的“优待红军工作日”。每人每月帮助红军家属工作两天,时间与工作种类依红军家属之要求而定。
第六条红军在服务期间,本人及家属免纳苏维埃共和国之一切捐税。
第七条红军在服务期间,其家属所居住之国家房屋免纳租金。
第八条红军在服务期间,本人及其家属得享受国家商店百分之五减价的优待。当必需品缺乏时,有优先购买之权。第九条凡红军战士乘坐轮船、火车,其费用概由公家发给。
第十条一切戏场每月须有一次免费欢迎红军看戏,平时票价减半。
第十一条红军在服务期间,子弟读书免纳一切费用。第十二条红军在服务期间,因伤病须休养时,应送到最适宜之休养所休养。在休养期间,一切用费由国家供给。第十三条在红军中服务五年以上,年龄满四十五岁者,可退职休养,国家补助其终身生活。本人不愿退伍愿继续服务者,应得特别优待。
第十四条国家设立残废院,凡因战争或在红军服务中而残废者入院休养,一切生活费用由国家供给。不愿居残废院者,按年给终身优恤费,由各县苏维埃政府按当地生活情形而定,但现时每年至少五十元大洋。
第十五条红军与家属通信,由直属机关盖章,不贴邮票可寄回家。红军家属寄信到红军中,则由当地政府盖章,亦不贴邮票,可寄到红军机关中转发。各级政府及红军机关应切实负责。
第十六条凡红军战士在战争中牺牲,或在服务中因劳病故者,须照下列条例抚恤之:
1.凡死亡战士应将其死亡时间、地点、战役、功绩由红军机关或政府汇集公布。
2.死亡战士的遗物应由红军机关或政府收集,在革命历史博物馆中陈列以表纪念。
3.死亡战士应由当地政府帮助红军机关收殓,并立纪念碑。
第十七条凡红军死亡或残废者,其家属优待办法如下:
1.子女弟妹幼小的由国家设立革命纪念学校,专门教育他们,并由国家维持其生活,直到年满十八岁由国家介绍职业为止。
2.父母妻子由国家维持以相当津贴。
3.本条例之三、四、五、六、七、八等条照旧有效。第十八条凡红军在服务期间,其妻离婚,必先得本人同意,如未得同意,政府得禁止之。
主席毛泽东
副主席项英
张国焘
根据中央档案馆保存的油印件刊印。
注释
〔1〕一九三一年十一月七日至二十日,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。会议选举了中央执行委员会,宣告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成立。会议还通过了一系列法案、决议和条例等文件,本条例就是在这次大会上通过的。
〔2〕指国民党军在一九三○年十一月到一九三一年九月间对中央革命根据地进行的三次大规模“围剿”。
〔3〕参见《中国的红色政权为什么能够存在?》注〔7〕(本卷第19页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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