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国民党军进攻时应执行自卫原则〔1〕
(一九四四年一月十八日)
各中央局、中央分局并转各有关区党委:
为保持国共间之平静,争取抗战最后胜利起见,请你们通饬有关各部队,对于国民党军队,我军谨守防地,不得发生由我启衅之任何事件。仅在彼方进攻时,我应执行自卫原则。如发生大的事件,须先行报告,待命处理。
中央书记处
子巧
根据中央档案馆保存的毛泽东手稿刊印。
注释
〔1〕 这是毛泽东为中共中央书记处起草的给各中央局、中央分局并转各有关区党委的电报。